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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钓鱼式分红”玷污积极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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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钓鱼式分红”玷污积极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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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云野鹤)
黄金长老
这个问题伤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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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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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分红”玷污积极利润分配政策
ZT
“钓鱼式分红”玷污积极利润分配政策
(2008-05-07 07:53:21)
标签:
钓鱼式分红
利润分配
股票
在管理层出台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降低印花税率之后,市场寄希望于管理层能够将这种“纠偏式”的救市工作深入地开展下去。尤其是今年以来严重困扰市场的再融资问题,投资者更是希望管理层能够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以杜绝上市公司恶性再融资行为的发生。为此,有投资者及市场人士建议,应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从回报股东的角度提出规定。
不过,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对市场上关于再融资问题一些判断的“澄清”,无疑给投资者泼了一盆冷水。这位“有关人士”不仅再次强调了“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而且在谈到投资者提出的“应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从回报股东的角度提出规定”的问题时,该人士表示,目前对于再融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已经有相关规定,并且政策也鼓励积极向股东分红。但如果对具体分红行为做出规定,考虑到企业类型、所处行业、成长周期的种种不同,已经超出现有的制度对监管机构的授权。监管部门可以考虑推出一些政策,鼓励公司在事先告知或者沟通明确的前提下,虽然不进行分红,但通过自我积累充实资本。
从今年以来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情况看,市场约束机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应该看到的是,这种市场约束机制,其实就是投资者用脚投票的一种机制,是投资者在难以用手投票情况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用脚投票的结果,是股票价格的下跌,是投资者损失的增加。所以这种用脚投票的机制实际上也就是投资者“自残”的一种方式,作为管理者来说,不应该过份依重于这种让投资者“自残”的市场约束机制,而应该为投资者建立一个能够用手投票的市场机制。
至于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从回报股东的角度提出规定,笔者以为这是对现行再融资制度的必要完善。虽然现行的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提出了规定,但这一规定不仅与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回报无关,而且“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百分之六”的规定,甚至低于目前的CPI水平,标准明显偏低。从回报股东的角度来看,虽然证监会2004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倡导上市公司要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由于该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比例作出规定,以至许多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演变为一种“钓鱼式分红”。上市公司虽然年年分红,但分红的金额却很少,其分红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满足管理层关于分红的要求,以钓取来年再融资这条大鱼。
这种“钓鱼式分红”显然不是管理层所倡导的积极利润分配政策的精神所在,而是对积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种玷污。这种钓鱼式分红,给予投资者的甚少,甚至远不如银行存款利率高,因此根本就难有投资回报可言,更谈不上积极的利润分配。而且这种钓鱼式分红的动机明显不纯,是为了捞取再融资的资格。从本质上讲,它就是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的一种表现。
要改变与预防这种“钓鱼式分红”,鼓励上市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那么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回报与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结合起来,规定上市公司的融资额不得超过给予投资者回报额的两倍或者3倍。此举既避免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圈钱嫌疑,而且也可以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真正做到融资与回报并重。并且与证监会有关人士提出的上市公司“虽然不进行分红,但通过自我积累充实资本”并无抵触。虽然证监会不适合对上市公司具体的分红行为做出规定,但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必须达到一定的分红标准,却是证监会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并不存在越权行为。
“钓鱼式分红”玷污积极利润分配政策
(2008-05-07 07:53:21)
标签:
钓鱼式分红
利润分配
股票
在管理层出台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降低印花税率之后,市场寄希望于管理层能够将这种“纠偏式”的救市工作深入地开展下去。尤其是今年以来严重困扰市场的再融资问题,投资者更是希望管理层能够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以杜绝上市公司恶性再融资行为的发生。为此,有投资者及市场人士建议,应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从回报股东的角度提出规定。
不过,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对市场上关于再融资问题一些判断的“澄清”,无疑给投资者泼了一盆冷水。这位“有关人士”不仅再次强调了“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而且在谈到投资者提出的“应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从回报股东的角度提出规定”的问题时,该人士表示,目前对于再融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已经有相关规定,并且政策也鼓励积极向股东分红。但如果对具体分红行为做出规定,考虑到企业类型、所处行业、成长周期的种种不同,已经超出现有的制度对监管机构的授权。监管部门可以考虑推出一些政策,鼓励公司在事先告知或者沟通明确的前提下,虽然不进行分红,但通过自我积累充实资本。
从今年以来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情况看,市场约束机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应该看到的是,这种市场约束机制,其实就是投资者用脚投票的一种机制,是投资者在难以用手投票情况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用脚投票的结果,是股票价格的下跌,是投资者损失的增加。所以这种用脚投票的机制实际上也就是投资者“自残”的一种方式,作为管理者来说,不应该过份依重于这种让投资者“自残”的市场约束机制,而应该为投资者建立一个能够用手投票的市场机制。
至于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从回报股东的角度提出规定,笔者以为这是对现行再融资制度的必要完善。虽然现行的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提出了规定,但这一规定不仅与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回报无关,而且“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百分之六”的规定,甚至低于目前的CPI水平,标准明显偏低。从回报股东的角度来看,虽然证监会2004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倡导上市公司要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由于该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比例作出规定,以至许多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演变为一种“钓鱼式分红”。上市公司虽然年年分红,但分红的金额却很少,其分红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满足管理层关于分红的要求,以钓取来年再融资这条大鱼。
这种“钓鱼式分红”显然不是管理层所倡导的积极利润分配政策的精神所在,而是对积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种玷污。这种钓鱼式分红,给予投资者的甚少,甚至远不如银行存款利率高,因此根本就难有投资回报可言,更谈不上积极的利润分配。而且这种钓鱼式分红的动机明显不纯,是为了捞取再融资的资格。从本质上讲,它就是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的一种表现。
要改变与预防这种“钓鱼式分红”,鼓励上市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那么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回报与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结合起来,规定上市公司的融资额不得超过给予投资者回报额的两倍或者3倍。此举既避免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圈钱嫌疑,而且也可以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真正做到融资与回报并重。并且与证监会有关人士提出的上市公司“虽然不进行分红,但通过自我积累充实资本”并无抵触。虽然证监会不适合对上市公司具体的分红行为做出规定,但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必须达到一定的分红标准,却是证监会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并不存在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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