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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银国投两基金踩中限投股 修改基金法再次告急
  本主题由 笨笨最笨 于 2008-8-12 09:15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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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1 09: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工银国投两基金踩中限投股 修改基金法再次告急

理财周报

  金融业人士曾多次呼吁修改现行《基金法》关于“限投股”的不尽合理规定,典型教材最近又浮出两例。  

  随着周五(7月18日)几家基金二季报的出炉,理财周报记者发现,工银瑞信和国投瑞银旗下两只基金的债券组合,因为打新股买了“限投股”金钼股份。  

  金钼股份的承销商是中银国际证券,而中银国际证券的控股股东正是两只基金的托管行中国银行。关系绕了一大圈,小概率新股投资,基金还是中了“彩”。  

  7月18日,工银瑞信核心价值基金公布二季报。理财周报记者注意到季报中披露:“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曾网上认购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的股票‘金钼股份’16万股”,不过公告中随即表示,“已于上市首日全部卖出,未对本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无独有偶,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基金也在7月18日公布的2季报中披露:“本基金于4月9日通过网上申购方式申购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的‘金钼股份’,并中签398,000股。中签股票于该股上市流通首日4月17日全部售出,实现股票差价收入1,905,527.88元。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或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随着银行、券商的不断上市,《基金法》中关于不得买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控股股东发行或承销的股票这一条款对基金投资的影响越来越大。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做过一个测算:去年三季度末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的基金有271只,其中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三大银行的基金数量就达到164只。因此,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四大上市银行的基金资产净值达到2.26万亿元,占到同期股票及混合型基金的79.11%,接近A股流通市值的20%。受第59条规定限制,高达20%权重的资金却无法配置其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  

  同时,去年10月,金融保险行业22家上市公司,总市值和流通市值分别是14.08万亿元和1.6万亿元,占A股市值权重的32.77%和流通市值的13.92%.金融保险业一直保持基金最重要的行业配置选择,22家公司中有17家位列今年三季度基金重仓股之列。而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四大上市银行权重占金融行业的60%,基金对这四大银行的平均配置比例还不足流通市值的10%,远低于金融保险行业内同类上市公司的平均配置比例。基金不能投资托管银行股票是造成这一情况最根本的原因。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今年“两会”上递交提案指出,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法》第59条对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限制条款遭遇了现实的问题:许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也纷纷上市(如工行、建行、中行、招行以及中信证券等),此时仍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显得不尽合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最终将损害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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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笨最笨   2008-7-21 13:20  酷币  +1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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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本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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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1 20: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工银国投踩中限投股金钼股份 修改基金法条例再次告急

金融业人士曾多次呼吁修改现行《基金法》关于“限投股”的不尽合理规定,典型教材最近又浮出两例。   随着周五(7月18日)几家基金二季报的出炉,理财周报记者发现,工银瑞信和国投瑞银旗下两只基金的债券组合,因为打新股买了“限投股”金钼股份。   金钼股份的承销商是中银国际证券,而中银国际证券的控股股东正是两只基金的托管行中国银行。关系绕了一大圈,小概率新股投资,基金还是中了“彩”。   7月18日,工银瑞信核心价值基金公布二季报。理财周报记者注意到季报中披露:“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曾网上认购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的股票‘金钼股份’16万股”,不过公告中随即表示,“已于上市首日全部卖出,未对本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无独有偶,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基金也在7月18日公布的2季报中披露:“本基金于4月9日通过网上申购方式申购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的‘金钼股份’,并中签398,000股。中签股票于该股上市流通首日4月17日全部售出,实现股票差价收入1,905,527.88元。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或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随着银行、券商的不断上市,《基金法》中关于不得买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控股股东发行或承销的股票这一条款对基金投资的影响越来越大。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做过一个测算:去年三季度末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的基金有271只,其中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三大银行的基金数量就达到164只。因此,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四大上市银行的基金资产净值达到2.26万亿元,占到同期股票及混合型基金的79.11%,接近A股流通市值的20%。受第59条规定限制,高达20%权重的资金却无法配置其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   同时,去年10月,金融保险行业22家上市公司,总市值和流通市值分别是14.08万亿元和1.6万亿元,占A股市值权重的32.77%和流通市值的13.92%.金融保险业一直保持基金最重要的行业配置选择,22家公司中有17家位列今年三季度基金重仓股之列。而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四大上市银行权重占金融行业的60%,基金对这四大银行的平均配置比例还不足流通市值的10%,远低于金融保险行业内同类上市公司的平均配置比例。基金不能投资托管银行股票是造成这一情况最根本的原因。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今年“两会”上递交提案指出,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法》第59条对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限制条款遭遇了现实的问题:许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也纷纷上市(如工行、建行、中行、招行以及中信证券等,此时仍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显得不尽合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最终将损害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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