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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支持灾区机构企业债市股市融资
  本主题由 System 于 2008-8-16 00:00 解除限时高亮 
北极樵夫 (华宝&泰信&诺德)
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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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支持灾区机构企业债市股市融资

 为贯彻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进一步发挥金融职能作用,全方位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力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和提高金融服务功能,做好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根据国务院灾区重建规划总体要求,抓紧做好灾区金融网点布局和重建规划,合理布设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扩大灾区金融服务覆盖面,尽快恢复并提高灾区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到灾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灾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证券交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为灾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适当减免灾区金融机构的收费。
  《意见》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灾区"三农"的信贷支持。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意见》强调,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2008年安排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如有需要可再适当增加。对灾区金融机构继续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允许提前支取特种存款。适当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并根据灾区需要,适当拓宽使用范围。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功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引导和协调保险资金支持灾区基础设施重建工作。采取多种优惠措施,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加大对灾区的资金投入。
  《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要加快整理核实灾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及企业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对于不符合现行核销规定条件、但企业和个人确有还款困难的贷款,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偿债能力,按照区别对待、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好债务重组安排,促进其尽快恢复生产和正常经营。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促进灾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加强监管,密切监测灾区金融市场运行,保持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意见》要求,人民银行灾区分支机构和当地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对灾区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认真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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