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进行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宝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以下均简称“业务规则”),特订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网上交易所涉及的本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撤销、分红方式设置与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和查询等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 是指符合本公司要求的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公司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第五条 凡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签订《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同意并遵守该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 开立账户
第六条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账户,账户包括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投资者开立本公司网上交易账户,应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账户时,所提交的银行卡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卡号应与该银行卡在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一致。如果投资者提交的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卡号与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不同时匹配,则本公司将拒绝为该投资者开立账户。
第三章 开通网上交易
第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页面指引,进入相关通道开通网上交易。
新客户: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新开户的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时,系统同时开通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原代销客户:已通过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原代销客户开通网上交易,系统登记其基金账号,同时开通交易账号。
原直销客户:已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账户的原直销客户开通网上交易,系统验证其基金账号与交易账号,同时开通新的交易账号。
原代销客户以及原直销客户在开通网上交易时,所提交的银行卡关联的身份证件号码应与在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身份证件号码一致,否则本公司将拒绝为该投资者增开交易账号及开通网上交易。
第九条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新开户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于T+1工作日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号。交易账户在开通网上交易时即时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交易账号。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当日,即可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的认购、申购、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
第四章 交易密码
第十条 投资者在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户或开通网上交易时应设置交易密码。已开通电话交易的原直销客户,在开通网上交易时设置的交易密码自动将原电话交易的交易密码覆盖。
第十一条 投资者的交易密码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变更,密码变更经确认后实时生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以防泄露。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所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需验证交易密码,只有正确输入交易密码的用户方能进入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用户连续6次输错密码,其账户将被系统暂时自动锁定。系统会在规定的时间后自动解锁,此时投资者可以使用原交易密码登陆交易系统。
第十四条 投资者因遗忘等原因需要重置交易密码的,可按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应指引进行重置,也可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重置手续。
第五章 交易时间
第十五条 网上交易系统支持投资者7×24小时在线实时提交交易申请。交易申请的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9:30-15:00,T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认购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7:00)。如投资者于交易申请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申请,则该申请将被视为T+1工作日的申请。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六章 交易费用
第十七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标准。
第十八条 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会自动将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基金份额。
第七章 认购、申购、赎回与转换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申请业务。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申请。
第八章 交易撤销
第二十条 除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外,投资者可根据提交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时系统提供的委托号撤销该笔的有效交易申请,撤销申请须于当日下午15:00之前提交。
第九章 账户资料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的账户资料包括重要账户资料和普通账户资料。重要账户资料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账户信息。普通账户资料包括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E-mail地址等信息。投资者变更重要账户资料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验证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者变更普通账户资料可登陆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变更。投资者办理上述变更时,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系统确认为准。
第十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设置或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设置基金的分红方式,则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默认的分红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申请的受理和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及时反馈,显示成功的反馈表明本公司已受理投资者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开户、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结果以T+1个工作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应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和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银行的资金确认明细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须即时通过本公司指定的资金结算系统支付认购、申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支付的资金,若支付确认晚于当日交易截止时间,则该笔申请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支付确认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已划付成功的资金,若认购申请被确认失败,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内投资人可以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申购申请确认失败或申购申请撤销成功的交易资金,于T+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账户划出。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十三章 查询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本人账户资料、账户内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交易申请的提交和确认结果等信息。投资者可以于T+1个工作日及之后查询交易确认结果。
第十四章 风险提示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构成《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宝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并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或公司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合理的修改。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五日